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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时评
国家教育考试成绩为何“不得擅自公布”
作者:盛大林     来源:www.xawb.com    点击数:   更新时间:2007年08月31日   

  9月1日起,《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》开始实施。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的地方法规。考试条例明确规定考生享有报名权、公平竞争权、知情权、申诉权、申请经济赔偿权。同时规定:教育行政部门、教育考试机构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,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成绩、名次等信息。否则,将涉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,承担法律责任。(8月30日《重庆晚报》)

  应该说,重庆市的这个条例确有一些可圈可点的地方。比如规定考生有权因命题错误向有关教育机构索赔,就是一个既公平又具有开创性的创新。不过,“不得擅自公布考生成绩”的规定却让人匪夷所思。

  首先令人费解的是:什么叫“擅自”?为什么不能“公布”?根据今年4月刚刚颁布的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的规定,“行政机关应当及时、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”。很显然,国家教育考试的成绩既不是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,也与个人隐私无关。像这样的信息,“擅自不公布”才是违法的。尽管在公布政府信息之前,也应该进行必要的保密审查,但重庆考试条例中的“擅自”显然意不在此。

  近年来,很多地方规定九年义务教育期间,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及名次。这是无可非议的。但这与“国家教育考试”无关,因为小学和初中期间,国家并不组织正式的考试;人们常说的考试,实际上只是测试。只有中招、高招、自学考试等,才算是“国家教育考试”。对国家教育考试的成绩,考生、家长及其公众享有当然的知情权和监督权。

  从规定本身看,重庆市如此规定的原意是为了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。可是,公布考试成绩和名次会损害考生的什么合法权益呢?恰恰相反,此规对考生和公众知情权的损害却是显而易见的。

  公开是公平公正的保证。黑箱是滋生腐败的温床。如果阅卷过程是透明的、并及时公布考试成绩,一些事故就不会发生,至少不会酿成严重的后果。我国正在努力建设透明政府,而重庆市竟然在立法中限制信息公开的行为,方面规定考生享有知情权,一方面又规定“不得擅自公布”原本应该公布的考试成绩——这不是自相矛盾吗?(作者系资深评论员)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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